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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政策问答一           ★★★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政策问答一
作者:省外资协… 文章来源:省外资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8 15:30:32

一、
    问:去年8月,江苏新版的外资总部扶持政策正式出台。能告知文件的主要精神与内容吗?
    答:为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梦,实现利用外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全省该文件对2012年我省出台的苏政办发【2012】143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涵盖申报标准、便利化措施、资金补助、管理职责等五个部分,执行期为三年(2015-2017)。主要特点是: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标准作了部分调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条件,扩大认定范围;进一步细化充实了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企业及其人员的出入境、居留、健康、教育、货物通关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增强了可操作性;增加了促进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鼓励政策,特别是对原有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给予鼓励措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强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一、申报标准方面
新版政策在申报标准方面延续了原政策的主要标准,重点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新政策继续对在江苏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予以认定。
(2)对于具有总部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性公司),新政策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额超过1000万美元,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江苏省以外地区)。
2、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
对于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新政策要求申报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其管理服务的境内外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江苏省以外地区)。
二、便利化措施方面
新政策继续从简化出入境手续、进出口通关便利、外汇资金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子女教育等方面为被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提供有关便利化措施。
三、资金补助方面
1、新政策继续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新政策增加了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进行追加奖励,直接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
3、新政策继续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用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度租金的30%标准,连续补助3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4、新政策取消了原政策中未予实施的经营性奖励扶持。


 


文章录入:齐倩    责任编辑:qi_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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