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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时间:2015-09-18 17:32来源: 点击: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日前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一般按月缴纳。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办法》明确,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等等。


(责任编辑:xie_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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