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2017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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