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特点有: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办法》规定对我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和省级主管商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工作。
相关链接: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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