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