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初外汇局发布通知在全国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后,昨日外汇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将该试点扩至全国范围内,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即由原来的分次分批结汇直接转变为一次性结汇。有业内人士认为,伴随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基本形成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因此,资本金结汇环节成为当前进一步扩大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的关键。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陈炳才认为,目前人民币日内波幅已经扩大,且双向波动已经确立,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提高。资本金意愿结汇放开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结汇的时间点。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刘漪此前发表文章称,外商投资外汇意愿结汇的改革思路是将管理目标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资金流入转变,管理环节相应由结汇环节向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转移。
“考虑到现行结汇管理框架下,大部分已流入的外汇资本金都会结汇,放松限制可能增加的存量结汇规模可控,因此,在强化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可逐步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刘漪称。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放开资本金意愿结汇外,《通知》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据了解,在此之前结汇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却是明文禁止的内容。
2008年外汇局公布的142号文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此次《通知》规定,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一从事跨境并购领域的律师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2008年时禁止结汇金投资境内股权主要是从防范热钱流入的角度考虑,因为彼时人民币处于单边升值状态。当前解除此项限制主要是因为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定价的加深,人民币套利空间有限,且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大,允许股权投资也有助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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