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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3-04 14:18来源:江苏外资 点击:0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17]170号)规定,现开始2019年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及复核工作,通过免退税资格认定或复核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依规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优惠政策。
    请初次申报及认定已满2年(2017年6月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对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后,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
    一、申报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免退税资格,根据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签字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列明总支出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支出额、实物资产支出额、其它支出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责任编辑:薛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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