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15-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制造出来的光纤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Shin-EtsuChemicalCo.,Ltd.) 8.9% 2.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ElectricIndustries,Ltd.) 7.8% 3. 株式会社藤仓(FujikuraLtd.) 8.3% 4.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FurukawaElectricCo.,Ltd.) 8.3% 5. 其他日本公司(ALLOthers) 8.9% 美国公司: 1. 康宁公司(CorningIncorporated) 39.0%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Fitel,LLC.) 16.9% 3. 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 39.0% 对于贺利氏公司(HeraeusTenevoLLC)和现阶段未列名的其他美国公司生产的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预制棒产品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例。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和提交新证据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于未在问卷(含补充问卷)及公告所要求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由于调查时间的限制,调查机关将不予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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