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5-8-17 200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其中,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的反倾销税率为4.3%。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对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6月16日,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CubeOperationsLL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提交了并购协议、董事会决议、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2015年6月16日,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陶氏化学公司的子公司,为并购安排,原由陶氏化学公司运营的环氧氯丙烷的所有业务于2015年5月剥离给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并购后,除公司名称改变外,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环氧氯丙烷业务的生产设备、产能产量、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CubeOperations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3%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继续使用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环氧氯丙烷产品,适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71.5%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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