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15]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委、财政、银监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提升进口综合效应,促进外贸稳定平衡发展,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2007年,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出台了《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7〕3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进口商品信贷支持,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在现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支持范围的基础上,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发改产业〔2015〕1541号)纳入进口信贷支持范围,对该目录中的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给予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支持。今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根据该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支持范围。 商 务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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