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5-10-12 2009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10月10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Polyamide-6,6"),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按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自2015年10月1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5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的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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