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6-8-10 2010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3年8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CHEMICALCORPORATION)继承韩国KP化学公司(KPCHEMICALCORPORATION)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4年8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PetrochemicalCompanyLimite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57号公告,决定由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HanwhaGeneralChemicalCo.,Ltd.)继承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8月10日,应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8月1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47号公告、2013年第52号公告、2014年第52号公告、2015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PureTerephthalic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 物理化学特征:精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精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精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晓星2.6% (HyosungCorporation) 2.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2.0% (HanwhaGeneralChemicalCo.,Ltd.) 3.SK油化株式会社11.2% (SKPetrochemicalCo.,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3.7% (SamnamPetrochemicalCo.,LTD.) 5.乐天化学株式会社2.0% (LOTTECHEMICALCORPORATION) 6.泰光产业(株)2.4% (TAEKWANGINDUSTRIALCO.,LTD) 7.其他韩国公司11.2% (AllOthers) 泰国公司 1.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16.9% (IndoramaPetrochemLimited) 2.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6.0% (SiamMitsuiPTACo.,Ltd.) 3.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12.9% (TPTPetrochemicalsPublicCompanyLimited) 4.其他泰国公司20.1%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8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6年8月10日 关闭贸易摩擦应对案件动态贸易救济案件公开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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