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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拟修订

时间:2018-05-23 16:25来源: 点击:0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有望于近期启动。修订的方向与这一轮我国金融业加速对外开放内容及最新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契合。

据业内人士透露,《实施细则》的修订或将围绕三大内容展开:提升外资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门槛,以及明确与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

首先,外资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将由过去的50%调整至51%。这也是此轮保险业加速对外开放举措中的关键一条:对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被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1%的突破背后,意味着外资将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掌握控股权与话语权。

其次是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门槛或降低、申请手续或简化。根据之前的规定:合资、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等条件。

业内人士透露,涉及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上述规定或在此次修订时被取消。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日渐扩大,目前绝大部分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早已超过5亿元,因此“注册资本2亿时开设分支机构需另增2000万注册资本”的规定,从行业现状来看确实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最后是明确与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今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以及股权监督管理规则。据业内人士透露,与之相契合的是,对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也是此次《实施细则》修订的一大方向。

上述人士透露称,目前初步的修订意见是:“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以股权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退出中国市场期间,应履行法定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上述提及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或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业内人士看来,《实施细则》的修订,有利于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手续的简化,满足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普遍诉求,预计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布局将提速。

(责任编辑:xie_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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