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在苏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扩大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逐步落实台胞来苏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江苏居民同等待遇,深化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 1.鼓励和支持在苏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融入我省高质量发展。严格兑现向台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实施计划。台资企业在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15个重点领域方面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对于台商从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支持世界500强台资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来我省投资,鼓励台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对年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台资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省级相关专项对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补助。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对台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台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支持台资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台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台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鼓励台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建设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对省级优秀示范智能车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鼓励台资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支持台资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可优先享受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定位清晰、错位发展的网络零售企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电商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我省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所在地企业适用同等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5.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台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也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办好两岸企业家紫金山峰会,融入更多江苏元素、体现更多江苏特色,促进苏台两地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两岸企业家峰会作用,支持在苏中、苏北地区建设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责任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委台办) 18.重点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加快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等合作园区建设,积极复制自贸试验区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台办,淮安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 19.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做优做实我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合作载体;利用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海峡两岸(昆山)农业合作试验区两个国家级载体,提升苏台农业合作水平。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和境外展销活动,并给予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支持在苏台资农业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同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农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我省投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密切两地医疗卫生人员、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台资参与“健康江苏”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有关质量奖项的评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的台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在苏台企参加“双百品牌”产品和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及以上的申报评选。(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3.定期举办江苏省“紫峰奖”(台资企业)评选活动,获奖企业可享受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4.中小台资企业在“三计划四行动”(小微企业成长培育计划、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中小企业“百千万”人才培育计划、“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行动、产业集群创新提升行动、小微企业融资“金惠行动”)中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帮助中小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5.支持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与我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地方政府与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6.鼓励在苏台资金融机构与本地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居民和台资企业的授信。(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7.支持具有跨境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台资企业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台资企业总部可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按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台资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规定参与涉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8.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密集区发起或参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昆山申报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综合改革试验区。(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9.鼓励符合条件的在苏台资企业登陆大陆资本市场,支持已在大陆上市的台资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台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成功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政策享受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0.支持专精特新台资企业、台湾地区青年创业企业登陆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支持省股权交易中心开发适合台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在项目路演、股权交易、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委台办、江苏证监局) 3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台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在公益性中小企业转贷平台获得金融支持,鼓励台资参与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补充工程,缓解中小微台资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保监局、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2.鼓励台资来苏设立保险法人公司、保险法人公司区域总部和客服中心、保险中介机构等,给予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我省设立持股不超过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责任单位:江苏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3.支持苏台两地投资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两地企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互补合作。(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4.建立利用台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台资重大问题。完善台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台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拓展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 35.支持在苏工作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地区人才申报省“双创计划”及各市县相关人才计划,积极给予创新创业相关扶持。对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生活服务,妥善帮助解决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6.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参与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对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照一定程序审批后,给予项目资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7.支持台湾地区风创投机构加入江苏人才创投联盟,在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中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台湾地区人才参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路演中心项目路演,对前景较好、质量较高的人才项目,积极给予创业投资扶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8.支持台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我省博士后创新平台吸纳台湾地区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和省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对台湾地区在站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同等资助,支持台湾地区在站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9.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我省创新创业的台湾地区人才申报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双创博士等人才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才申报人社部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人才试点资助计划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0.支持我省各类高校积极吸纳台湾地区教师前来任教,研究制定台湾地区教师聘用、教研成果认定和学校师资水平认定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受聘台湾地区教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苏台湾地区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1.对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其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2.支持省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台湾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台湾地区高技能人才到江苏企业传师带徒。支持两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3.在苏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一并提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4.每两年举办一届海峡两岸(江苏)职业技能竞赛,纳入省级一类竞赛管理,获奖台湾地区技术人员享受竞赛同等待遇。在江苏工作的台湾地区人才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单独组队。台资企业开展技能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可纳入“百万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大活动”。鼓励两地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合作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台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5.加强与台湾地区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互动交流。支持江苏企事业单位与台湾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等,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6.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等级评价的,提供服务便利,在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职业标准开发修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工作中,吸纳台湾地区高技能人才作为竞赛专家、开发专家或考评专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7.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在昆山开展执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昆山市人民政府) 48.支持苏台两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双向人才交流活动,邀请台湾地区的高层次人才到江苏考察交流,支持在苏工作的台湾地区各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开展人才沙龙、组建专门协会等,将台湾地区人才列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台办、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苏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 49.鼓励两地文化单位在展览、培训、科研、舞台艺术等领域开展交流互动。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江苏举办的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精彩江苏”、“吴韵汉风——江苏文化艺术节”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委台办、省文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0.支持在苏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申报江苏艺术基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舞台艺术、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助。(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51.支持在苏工作的台湾地区学者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鼓励苏台两地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以及历史文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委台办) 52.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不受数量限制。我省有关播出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做数量限制。(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3.鼓励我省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地区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每年组织省内出版发行单位参展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并在江苏书展期间设立台湾地区版图书专区。鼓励我省图书进出口公司主动了解台湾地区版图书市场需求,扩大进口。(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4.支持苏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我省文创园区建设营运。鼓励台湾同胞参加“紫金奖”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等各类文创赛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委台办、省文投集团) 55.在苏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设计创意、数字文化、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江苏省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文化)。(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6.鼓励和支持苏台两地旅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持续办好“江苏台湾交流灯会”等大型旅游民俗文化活动,增进两地民间交往、融洽同胞情感。(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7.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运动训练、体育文化、后备人才培养、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我省开展深层次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海峡两岸电竞大赛、海峡两岸(昆山)马拉松赛等体育赛事。(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8.深化苏台劳工界交流与合作,持续办好“苏台劳工一家亲”活动。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在我省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同等享受工会会员待遇。(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9.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省十大杰出青年、省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0.在苏台湾地区机构和个人可参评“江苏慈善奖”,事迹突出的可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协助符合条件的在苏台湾同胞申报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文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1.鼓励苏台人道公益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两岸同胞福祉。台湾同胞在我省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支持苏台红十字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两岸同胞寻亲、红十字通信、两岸同胞遗骨返乡、私渡人员遣返鉴证、提供两岸同胞死亡证明等方面的人道合作。(责任单位:省红十字会、省卫生计生委) 62.台湾同胞可按程序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旁听人大、政协会议。(责任单位:全省各级台办) 四、为台胞来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 63.常住我省台湾同胞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江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体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4.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在苏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江苏省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加强对就读台生的学习帮扶和生活照顾,以及就业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5.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省见习,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当地办理相关就业登记的给予相关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接收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每年定期组织“台湾地区大学生江苏实习特训营”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6.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青年来我省就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省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接收企业给予的培训补贴,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企业和个人对于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在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地区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7.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8.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台湾同胞可在江苏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9.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地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相关考试后在我省执业。(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0.鼓励台湾地区青年参加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大赛、项目对接、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对在苏创业台湾地区大学生,可同等享受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项目、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将在苏创业台湾地区大学生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重点群体,同等享受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1.支持台湾地区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获得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台办) 72.做好人社部门所属人事人才网站系统升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升级网上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方便台湾同胞应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台湾同胞的大陆配偶,如曾在我省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原当地户籍的,回我省再就业时,可将在我省缴纳的前后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台湾同胞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同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4.在我省常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当地购房政策的台湾同胞购买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5.台湾同胞可以持台胞证在省内入住各类宾馆酒店。省内各国际机场为台胞入境办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常住我省台湾同胞可办理居住地市民卡、游园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惠民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6.各级台办聘请的法律顾问,优先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台湾同胞按程序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调处。(责任单位:全省各级台办) 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xie_hu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