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
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1年版)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推动江苏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集聚发展、提升能级,提高全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在江苏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四)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在我省持续经营1年以上。独立法人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申报企业财务需独立核算且申报企业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三)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四)已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省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
(五)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四条 开办补助。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开办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企业所获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
第五条 增资扩能奖励。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2021年度起,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增资扩能奖励。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
第四章 便利化措施
第六条 出入境。
(一)紧急入境。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江苏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拟入境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注册地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其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二)临时入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日的访问签证。
(三)长期居留。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和单位函件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四)永久居留。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评选出的优秀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参评“荣誉居民”、国家及省级“友谊奖”。
(五)办理健康证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凭省商务厅的认定证明在办理健康证明时,海关等有关部门可采取预约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六)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内地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在江苏省内各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七)赴香港、澳门。符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其所属中国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可按规定申办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八)赴台湾。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大陆员工,如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可以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第七条 工作许可及居留。
(一)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外国高端人才及管理人员,持Z字签证或其他签证入境的,均可直接办理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二)其他外籍员工,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外籍知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三)对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工作的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期来华工作许可。
(四)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差异化流程。对信用优质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时,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证明和相关任职资格证明采用信用承诺制,实施学历证书免于认证,材料核验流程简化等绿色通道。
(五)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海外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八条 子女教育。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妥善解决。
第九条 贸易便利化。
(一)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加强企业信用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对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的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方便其开展研发活动。
第十条 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
(一)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允许其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简称跨境资金池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在政策框架下合规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结汇支付便利化,由合作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后,开展业务办理。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三)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以根据需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备案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备案后,按照宏观审慎原则集中管理成员企业外债、境外放款额度,并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境外放款业务,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境外放款登记。
(四)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作为主办企业不限制合作银行家数,不要求备案前在合作银行间分配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不限制国内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
(五)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作为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开展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六)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的外籍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的外籍员工参与A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新型国际贸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手续,由银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江苏成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营运中心,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等。
第十一条 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与税务部门签订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安排或其他形式的税企协议,帮助企业提高政策确定性,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及时解决遇到的涉税问题。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发挥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成员单位包括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台办、省外办(港澳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保监局、南京海关等部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共同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工作,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等内容,各设区市商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商务厅在申报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省商务厅及时将审核通过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名单反馈给省各有关部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出台我省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管理办法,在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区域认定一批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支持在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建立省级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重点外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各设区市制定和实施外资总部企业招引计划,加强对我省自贸片区和重点开发区外资企业的培育辅导,建立本市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优先纳入省级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支持我省自贸片区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苏中、苏北地区差异化发展,重点招引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鼓励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促进全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鼓励政策,出台切实可行的便利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将培育、发展总部企业列入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且符合国家和省级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就此事项开展的各项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8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薛海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