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17〕170号)规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对各地初审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通知如下: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等6家研发中心为江苏省2017年度第二批认定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附件:江苏省2017年度第二批认定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 江苏省2017年度第二批认定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序号 研发中心名称 1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 无锡市 2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 苏州市 3 天纳克(苏州)排放系统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 苏州市 4 东曜药业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 苏州市 5 伊顿电气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 苏州市 6 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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