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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十一条”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时间:2014-06-13 11:28来源: 点击:0

指导意见几乎涵盖了所有外贸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涉及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央行分支机构、外汇交易中心(同业拆借中心)和交易商协会等机构。

月11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央行提出了十一条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几乎涵盖了所有外贸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涉及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央行分支机构、外汇交易中心(同业拆借中心)和交易商协会等机构。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优惠贷款投放,简化优买、优贷项目和资金审批程序,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简化跨境结算,鼓励人民币跨境支付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方面,指导意见表示,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继续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研究外汇期权组合产品和期货业务创新,形成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产品结合,汇率产品和利率产品结合的产品体系。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基于实需原则的汇率避险需求。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支持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跨境并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等方式,加快海外布局,发展以客户为中心的全球统一授信、营销、管理和服务体系,提供境内外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支持有并购能力、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企业通过战略性并购延伸产业链,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带动中国装备、材料、产品、标准、技术和服务“走出去”,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鼓励“走出去”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全额支持境外项目。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和并购基金,支持企业“走出去”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外贸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xie_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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